解析:
1、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若其过程和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则可视为合法;
然而,若在合同条款中存在与现行法律相悖之处,即便是经过合法程序进行的土地转让,也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若能征得当地政府部门的批准,并在乡镇府的指导下将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予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群体(如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等),此种行为便具有了合法性,因为这是通过正式途径完成的交易,并非私下进行的非法交易。
2、在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方面,若该行为符合乡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已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企业,对农村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合法的,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反之,若未经许可擅自建设,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还占用了农村耕地资源,那么政府有权依法收回土地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