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公司决定进行解散过程时,若经与全体员工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解除了与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
或者在已经正式告知每位员工相关信息后,经过相应程序做出了解除雇佣关系的决定,且同时向员工支付了适当的经济补偿金时,那么这种情况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然而,在此过程中如果出现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解雇或误将不宜被裁员的员工予以解雇等情况,则无疑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因此,公司的解散不仅仅意味着可能需要与员工解除雇佣关系,而且还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请各位读者务必引起足够重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