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用人单位存在任何如下列举的情形,均应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严令限制并必须在限期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
首先,如果劳动报酬的数额过低,且低于本地区现有的最低工资标准,那么该公司应当支付这两者之间的差额部分;
其次,若用人单位未能根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或是国家现行的相关法规及时、全额地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那么就必须立即补发所欠的款项;
再次,当用人单位安排员工进行加班而未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时,也将面临同样的处罚;
最后,在解雇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被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给劳动者。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的标准,向劳动者额外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