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搬迁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具体包括无法享有优先购买权进而被迫忍痛迁移住宅所产生的必须性开支;
(二)租金方面的损失,也就是当租赁合约仍然有效期限内,假设租赁房源在出售之际承租人已经行使了其优先购买权,那么在完成购买之后,直至租赁协议期满之前的这段时间里,承租人将不再需要支付任何房屋租金,从而节省了这部分租金的支出;
(三)差价损失,即因未能实现履行利益而遭受的损失,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为方有责任对承租人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应为承租人在购买房屋时所约定的价格与该房屋目前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