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然,但是这样的情况较为罕见。
若已向求职者发送录取通知,然而公司却在事后撤销并拒绝雇佣该人员,那么这将违反民法所规定的诚信原则。
因此,此类行为被视为毁约行为,公司应为此负起“缔约过失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受聘人有权针对公司的违约行为提出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