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房产证仅能由国家授权的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
(2)房产证作为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权威性书面证明文件,可以详细记录该房屋的共有状态及是否设立了担保物权等相关信息。
依据一物一权的基本法理,房产证遵循一房一证的原则,即每一栋具备独立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仅享有一次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中也只能存在一项所有权登记,因此,仅能颁发一份房产证。
(3)房产证的颁发对象必须是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若该房屋属于共有财产,则除向房屋所有权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外,还需向共有人颁发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由负责特定房屋权属情况登记的机构在完成登记后,向特定权利人颁发的权属证明文件,其所载明的内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中的内容保持一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
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数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当领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