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条法律法规所定义之受贿罪,主要针对国家公务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向他人强行索要或非法收取财物,并以提供某种特定服务或帮助他人实现利益为交换条件的情况。
若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且情节较为恶劣者,其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加相应罚金刑。
若涉及款项更为庞大或情节严重者,则可能面临更长期的监禁和高额罚金甚至财产没收。
此外,当此类公务人员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私自收取各类名目的回扣、手续费并据为己有的情况,也会以受贿罪论处。
根据司法解释,受贿罪的涉案金额在3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视为“数额较大”;
而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则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超过300万元的,则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因此,只要涉案金额达到3万元,即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