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试用期内怀孕的女性职员,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其薪资待遇、进行辞退处理或解除合约关系;
同时,雇主还需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适当减轻该员工的工作负担或为其安排其他适合孕期的工作任务。
然而,若试用期怀孕女职工被辞退,则必须以“试用期内无法满足岗位要求”作为唯一合理的辞退理由。
在此情况下,企业无需提前告知员工,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企业仍须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员工确有无法胜任岗位之情形。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