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拆迁补偿费用是否须缴纳契税这一问题,答案无疑是否定的。
所谓“拆迁补偿费”,实际上是由房屋征收部门自行或委托特定的房屋征收执行方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
在这个过程中,被拆迁物业所占用的用地仅产生了使用权限的相应变更,并未对其所有权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因此,该项交易并不属于契税的法定征收范畴。
法律依据:
《契税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