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情形下,遭辞退的孕产妇女有权利向公司提出以下赔偿要求:
首先,由于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所引发的赔偿金,其价值将等于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她还可以要求支付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间的全额工资待遇,或者说所谓的“三期”薪资;
再者,工资与加班费应当同时发放,不得拖欠或克扣;
最后,关于经济补偿方面,根据工作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就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如果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按照一年来计算;
而对于工作时间未满六个月的情况,则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若该名员工在哺乳期内遭到强制性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每满一年都可以获得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至于其他的经济补偿以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权益,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员工在哺乳期内被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可获得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其他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