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定的条件下:
首先,男性在年满六十周岁之后,并且其连续服务年限已达十年,那么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准许其退休。
其次,如果此人在参与地下作业、高空作业、高温环境下的工作,或者是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甚至是其他对身体健康有潜在危害的工作,只要他的年龄已经达到五十五周岁,并且其连续服务年限也已经超过了十年,那么同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他也应该被允许退休。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