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劳动者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递交辞呈,那么自三十个工作日届满之日起,即可视为劳动者已经合法地终止了与该单位的雇佣关系。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根据相关法规妥善处理离职事宜,而用人单位则必须予以配合,不得无故阻挠或拒绝。
故即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辞职请求持有异议,劳动者也可以在其已将辞职信送达给用人单位超过三十个自然日后进行相应的工作交接,并正式结束在该单位的职业生涯。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