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我国,国营企业的员工是被允许从事兼职活动的。
但是,如果在初次签署的雇佣协议中存在着明文规定的制约条件,又或者公司内部的规范制度也明确规定了禁止兼职的内容,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只要不损害原企业的利益,合法的兼职工作依然是可行的。
2、如果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许可,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性质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层人员将无法在其他企业担任兼职职务。
同样地,若未经股东会议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层人员也不能在经营同类型业务的其他企业担任兼职职务。
此外,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同时兼任总经理的职位。
同样地,未经股东会议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也不得同时兼任总经理的职位。
最后,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层人员不得同时兼任监事的职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