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公安机关发现有拘留对象需予以逮捕,则应该在实施拘留措施之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但是,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提前审核批准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的范围内实行。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