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鉴定标准如下:
首先,从该罪行的侵犯客体来看,它直接侵犯了公司、企业、以及其他法人组织对其资金使用权和受益权;
其次,对于犯罪对象而言,必须指向本单位所有的资金资源。
接下来,从具体实施行为来理解,它主要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财产挪作他用,或者将这些资金借予他人,且这种行为已经达到数额较大,并且超过了三个月的期限尚未偿还。
最后,从犯罪心理角度分析,本罪行的主观心态只能是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正在挪用或者借贷本单位的资金,而且是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下进行的,但仍然故意这样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