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公司、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相关组织内的员工,利用其职务所赋予的权力和便利条件,擅自将所在单位的公款挪作他用或擅自借给他人使用,都将被认定为触犯法律法规,并面临刑事指控:
(1)挪用本单位资金的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且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
(2)挪用本单位资金的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用于从事盈利性活动;
(3)挪用本单位资金的金额在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之间,用于从事非法活动。
同时,具备以下任一情况的,均可视为“挪作个人使用”:
(1)将本单位资金提供给自己、亲属或其他自然人使用;
(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但目的是为了获取个人利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