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用人单位需审慎监控劳务派遣员工的规模,所聘用的被派遣人员总数不得超出其总用工人数的百分之十。
对于在本规定正式实施前,已经聘用的被派遣员工数量超越其总用工人数百分之十的用人单位而言,有责任拟定和执行相应的调整用工计划,以期在本规定正式实施后的两年内,将实际聘用的被派遣人员比率降低到规定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未将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