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各类组织机构的从业者而言,如果他们滥用自身的职务职权,将所在单位的公款私自借用供个人享用或者借贷给第三方,并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那么将被视为犯罪行为,将予以严厉追责:
首先是挪用单位资金的数量达到人民币1万元到3万元之间,并且已经超过了3个月的期限仍未归还;
其次是挪用单位资金的数量同样在上述范围内,但却用于了营利性质的活动;
最后是挪用单位资金的数量在人民币5000元到2万元之间,且这些资金被用于从事非法活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