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通过协商方式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为:该名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乘以其当时月度薪酬(如工作时间超过十二年,则按照十二年来计算);
2.若由于疾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需要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为:该名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乘以其当时月度薪酬,同时还需额外支付医疗补助费用(不得低于六个月的工资标准,对于病情严重者,可在此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五十;而对于患有绝症的员工,则需在此基础上再增加百分之百);
3.如果员工被认定为无法胜任当前岗位的工作,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此时也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同第一条所述,即:该名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乘以其当时月度薪酬(如工作时间超过十二年,则按照十二年来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