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员工求职过程中对自身健康状况有所隐瞒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且企业无权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因为这并不涉及侵犯企业的知情权问题。
此外,这种行为亦未触犯到任何关于欺骗或误导企业的相关法律条款,因此企业并无资格以这样的理由来单方面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员工所患疾病可能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甚至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重大损失,那么此时企业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对劳动合同做出相应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