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这种情况下,这是必要且合乎规定的措施。
当因能力欠缺而遭到解雇时,实际上就意味着您无法熟练地完成工作任务,达到公司设定的要求和标准。
遇到这样的情况,作为雇主方,他们有责任对员工提供培训或者调换其工作岗位,以期帮助员工提高技能、改进表现。
如果经培训或岗位调整后,员工仍然无法胜任工作,那么雇主则应在事先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之后,方可终止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仍需按照企业内部的工龄制度,向该员工支付一定数量的经济赔偿金,具体计算方式为每一年的工作年限对应一个月的工资金额。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