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条文之规定,行为人如在知晓他人已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应犯罪的前提下,仍然为其犯罪活动提供从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至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系列技术支持,甚至提供包括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在内的协助,且情节严重者,将被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处以罚金或单处罚金等刑事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涉及到此类罪行的单位,法律同样规定了惩罚措施,即对单位施以罚金刑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标准参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若存在上述两种行为,并且同时还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名与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