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数次挪用公款罪行的金额认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予以累加计算。
据法律条文所述,担任国家公务人员者,如利用职权之便,擅自将公款挪作私人用途,从事违法行为,或公款金额数量较大且用于营利活动,又或公款数额较大且已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者,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名并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期限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情节更为严重者,则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对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拒不归还者,则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