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江西省对于侵占罪的界定及立案标准为:
对他人交付由自身负责保管的财物,包括遗忘物或埋藏物,未经合法程序擅自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一万元以上者,若拒绝归还,则构成侵占罪,应依法予以立案侦查,并追究其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