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马路上行人被撞的事故责任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六条现行有效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现行有效和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现行有效的内容进行综合分析。根据这些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首先需要确定双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
如果行人在遵守交通规则,如过马路时走斑马线并遵守信号灯,而机动车违反了交通规则,如闯红灯、超速行驶等,那么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的责任。
如果行人横穿马路或在非人行道上穿行,没有遵守交通规则,而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了交通规则,行人可能需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的责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现行有效,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有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而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分担责任。例如,如果双方都有过错,那么会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合理分配责任比例。
裁判文书中也有多个案例支持这种责任判定方式。例如,在【(2010)宝民一(民)初字第6810号】案件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判定了责任比例。同样,在【(2016)琼0107民初3161号】案件中,也体现了对过错程度的综合判断。
经验文章提供的信息显示,行人在马路上被撞的责任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行人和驾驶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交通规则、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等124。这些实务经验与法律规定相结合,为处理类似事故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