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外出申请及备案流程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被取保候审人员必须向做出该项决定的司法执行机构详细汇报自身的行踪去向以及出行原因,保证汇报情况真实、准确;
其次,在获得上述执行机构的明确批复后,被取保候审人员便可携带着必要的批准文书以及个人身份证明前往外地活动。在此过程中,需注意取保候审期间是允许被保释者外出行动的。
然而,被施以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士在未获得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区或者县区。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需要离开原居住地的情况,必须经过负责执行此项措施的公安派出所负责人的批准方可成行。
此外,若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某位人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那么负责执行的公安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原居住地之前,还应事先征得决定机关的同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