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关于构成挪用资金罪所需满足的具体条件,可归纳如下几点:
首先,从犯罪客体来看,该类犯罪主要侵犯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对其资金享有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其次,在犯罪对象上,本罪主要针对的是相关单位自己掌握并支配的资金。其次,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此类犯罪表现为犯罪嫌疑人通过职务之便,私自挪用所在单位的资金供个人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达到较大级别,或者虽然未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但涉及金额较大并且用于赚取利润活动,又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活动等行为。
再次,从犯罪主体角度看,本罪的实施者属于特定类型的人群,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最后,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此类犯罪的实施者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
二、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达到较大级别,或者虽然未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但涉及金额较大并且用于赚取利润活动,又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活动等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