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犯罪行为后被警方刑事拘留的人士,通常情况下会在十个自然日内接到逮捕令;
然而,根据一些特殊情况,逮捕令的有效期可能被延长至十一天至十四天;若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有组织团伙犯罪等复杂案件,逮捕令的期限更可延长至三十七天。
此外,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被刑事拘留的嫌疑人需要接受进一步行动,例如逮捕,他们会向人民检察院递交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为了确保程序公正,检察机关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七日内,作出是否进行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