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般情况下,若当事人已受到法院判定,便无法再申请取保候审。
然而,当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如发现被羁押的被告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有权批准其进行取保候审:
(一)可能会被判以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有可能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经认为对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经认为对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风险的;
(四)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