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依法得到补偿。
具体的法律依据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四条其中有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补偿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新的《劳动合同法》是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经济补偿条款是《劳动合同法》中的新增内容。原《劳动法》无此规定。因此,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合同到期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日期应该从2008年1月1日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