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的规定时间内,是允许对被取保候审人员进行传唤的。若犯罪嫌疑人身处无需实施逮捕或拘留的情况之下,司法机构只需向其出示相关的法律文书,便可将其传唤至市、县级范围内的特定地点,进行详细而深入的询问。
此外,如果是在现场发现了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嫌疑人,且其身份明确,经由执法人员出示本人合法有效的工作证件后,公安机关同样有权以口头方式通知其前往特定地点接受讯问,不过在讯问过程中,必须在相关的笔录材料中予以明确记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