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就关于国家公务人员如何利用其职权优势,以借用之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接受他人财物,以期对特定人士提供便利的情形,我们坚定地认为这些行为均应被视为受贿行为。在进行详尽的考察与裁断时,我们不能仅仅依据是否存在书面借款凭证这一单一标准便草率得出结论,而是应当全面考虑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借款行为是否能够证实其确属公正、合理的需求;
(2)所借得款项的实际使用方向;
(3)涉事各方之间的日常互动及经济往来状况;
(4)是否伴随着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为某一特定受益者谋求利益的情况;
(5)在接受借款后,借款人是否展现出偿还的诚意并付诸相应的实践;
(6)该国家公务人员是否具备偿还债务所需的物质条件;
(7)未能按约还款的理由是否具有合理性等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