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了实现律师与当事人的合法会面,律师必须持有其执业资格证书以及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函,同时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函。在窗口成功完成各项会见手续之后,律师便可根据各个看守所的门禁系统进行会面。
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范事项包括: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辩护律师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晤及通讯交流。而其他辩护人若获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同样具备会见和通讯的权利。
(2)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只要他们手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相关凭证,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看守所应立即予以安排,且最晚不得超过48个小时。
(3)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在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在此类案件中,侦查机关有义务提前通知看守所。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