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7天。倘若公安机关在拘留程序中认定需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那么其应在实施拘留行为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提请审查批准书,并说明具体理由。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如需延长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将此期限延展至四个工作日。
此外,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有组织联合作案等性质恶劣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在提请审查批准时,其期限亦可适当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条款可知,拘留最长期限确实为37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