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谋求获得关于受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以及劳动合同,以此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职务及身份的重要证据材料,从而确认犯罪主体的真实情况。
2.搜集犯罪嫌疑人通过职务之便取得的财物,以此来作为证据证明其行为。
3.调阅财务账簿等与犯罪对象及涉案金额有关的证据材料,同时委托司法会计审计部门进行全面的审计鉴定报告。
4.依据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具体手法,收集各类相关的物证,例如用于掩饰虚假账目的假发票,或者是经过伪造、篡改后的账目凭证等等。
5.收集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财物的去向证据材料,例如是否存在挥霍、偿还债务等情况。
6.对于追回的赃款、赃物,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拍照固定,并委托估价部门对这些物品进行价值评估鉴定。
7.在必要时,对提取到的文字材料进行文字鉴定,以确保其真实性。
8.对案件涉及的相关人员、知情者、关系人进行深入的询问,以便获取更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