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中,明确赋予了辩护律师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进行面晤以及通讯交流的权利。若其他辩护人已获得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同样有资格参与此类活动。在实际操作中,辩护律师需要携带律师执业证书、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书面证明及其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相关证件,以期获得看守所对其会见请求的正式许可。在会见当事人之前,辩护律师应确保自身准备工作充分,包括核实相关资料是否完备无缺,针对案件核心问题的提问是否详尽且具有引导性,以便引导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此外,辩护律师还需关注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确保其具备良好的情绪状态来面对此次会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