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执行部门,法律明确规定为公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人民检察院抑或是公安机关均有权力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决定。
然而,当公安机关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后,其具体的执行工作则应由公安机关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在基层普遍设立了派出所,并且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保持着紧密的联系,这使得公安机关能够更加便捷地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