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车辆行驶于公路之上的过程中,若出现下列任一行为,便可能被视为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危险驾驶罪”:
首先,便是指进行了高风险、高速追逐竞赛的行为,且情节恶劣;
其次,当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80毫克/100毫升,仍坚持驾车行驶,这也将被视为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再者,当驾驶员从事校车服务或旅客运输工作时,其所搭载的乘客数量严重超出额定范围,或者其行车速度严重超过规定标准,这种情况同样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最后,当驾驶员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那么这种行为也将被视为危险驾驶罪。
值得注意的是,前三类行为皆属于抽象危险犯,即只要实施此类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然而,对于在荒芜人烟的偏僻小路中醉酒驾驶的行为,由于缺乏抽象危险性,因此并不构成犯罪。而最后一种行为则属于具体危险犯,需要根据具体案例来判断其是否对公共安全构成实质性的威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