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非法手段占据他人委托保管之财货、遗忘物或埋藏物且拒不归还者,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1)本罪的主体范围广泛,凡是年满十六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皆可成为本罪的实施者。
(2)本罪的主观心态须为故意,即明知系他人交付给自身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却仍然非法据为己有。
(3)本罪所涉及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类财物:
一是他人委托保管的财物;
二是他人遗落的物品,需注意的是,遗忘物并不等同于遗失物,亦异于遗弃物;
三是他人埋藏的物品。
(4)对于侵占罪的刑罚规定如下:若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者,将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则将面临两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对于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且数额较大者,如拒绝交出,将按照侵占罪的相关规定进行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