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问题上,应该规定由两名律师参与会面,以实现互相监督和保障安全性的目标;而在实际进行会见时,必须保证至少有一名参与者为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若其余随行人员并非准许执业的律师,则应属于同一律师机构并持有由律师管理部门发放的相应证件的专业人士。在律师展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工作期间,看守所需严格检查他们是否携带了合法有效的执业资格证明、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委托书或来自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书等必要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
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
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
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