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刑事拘留之后,并不一定会有后续的刑事判决产生。实际上,刑事拘留属于刑事侦查阶段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而在此期间或侦查终结之后,若侦查机关经过仔细评估和判断,确认犯罪嫌疑人并不符合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再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时,便可依法撤销相关案件;若案件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亦有权认定犯罪嫌疑人并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进而作出不起诉的最终裁决;当案件历经起诉至人民法院阶段后,经过严谨公正的审判流程,法庭亦可能作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从而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