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刑事拘留期限届满而人民检察院未作出批捕决定时,公安机关应立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必须在得知该消息后的第一时间内予以释放,同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执行结果以确保公正透明。在这方面,如果案情尚未调查清楚并有必要延长司法程序,那么就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涉案人员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
此外,公安机关在拘留过程中若认为有必要对某位嫌疑人实施逮捕,则需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