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劳动者有明文违法行为,无疑地将直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
依据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用人单位享有在劳动者违法事项发生之后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权利。在此过程中,当劳动者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用人单位都有权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首先,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实并不足以满足聘用标准;
其次,若劳动者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受到处罚;
再次,如果劳动者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
此外,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这将会对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完成产生严重影响,并且经过用人单位提出警告并要求其改正,但仍未见成效者;
最后,如果由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以及,如果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