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司法程序,针对的主要是那些被初步怀疑犯下罪行并需要接受进一步调查和审理的人士,与他们是否为残障人士完全没有关联性。只要他们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留情形,例如有可能逃逸、销毁证据或者串供等行为,那么公安机关便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包括残障人士在内的所有人实施刑事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