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有组织团体中的从业人员,如果他们滥用自己在职位上的便利条件,私自挪用本单位的资金供其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其他人,且其行为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就应当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首先是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达到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之间,并且超出了三个月期限仍然没有返还回来的;
其次是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达到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之间,将这些资金用于营利性活动的;
最后是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之间,并将这些资金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