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由于雇佣方的疏忽而导致连续三个月未能按时发放经济补偿时,员工有权中止竞业限制条款的执行。
2.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已经确立了竞业限制的条款,然而却并未对相应的经济补偿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员工在遵守竞业限制的过程中,就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在劳动合同结束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的30%来逐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