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在此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将依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即需支付相当于其一个月正常工资水平的金额作为补偿;若劳动者在6个月及以上但未满一整年的时间内离职,则视作1整年来计算;对于在不满6个月的时间段内离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亦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正常工资作为补偿。而所谓“月工资”,通常指的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前十二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工资收入。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