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条件下,劳动者可依法享有高温补贴的权利。当然,对于那些已经离职者而言,他们理所应当获得此类津贴,这不仅是过去应享有的权益,而且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完成薪资结算手续之后,才能正式办理离职手续。
此外,若雇佣方安排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当日最高气温达到摄氏35度以上)从事户外露天作业,或者无法有效采取措施使得工作场所温度降低至摄氏33度以下,则有责任为其员工提供相应的高温补贴。
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