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相关问题解读之前,我们必须首先明白一点:即在特定情况下,当公安机构对涉嫌犯罪者实施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如果经过细致入微的调查核实时认定其不应当被提起诉讼,或者在经过法院严谨公正的审理后判定其为无罪之人,那么这些人员将不会被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
然而,若在此过程中,我们发现涉事当事人确实存在犯罪事实,且在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确切的司法裁决书生效之后,那么毫无疑问地将会产生案底记录。
其次,对于涉及到给予行政拘留惩罚的案件来说,通常情况下都会有案底记录的存在。这主要是因为此类惩罚实际上是针对那些已经被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惩戒手段,因此案底记录自然而然地会随之生成,以方便后续的整理归档工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