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法理论中,我们将绑架罪定义为一种可能出现结果加重犯的犯罪类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时,因为自己的过失导致了被绑架人的死亡,或者由于绑架行为的直接原因导致被绑架人最终死于非命,那么就可以认定此类案件构成绑架罪的结果加重情节。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种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死亡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否则就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